1. 定義
1.1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以下表達在本服務條款中使用時,應具有在此條款中指定的含義。
(i) 「協議」是指利保(定義如下)與客戶(定義如下)之間關於提供服務(定義如下)的條款及細則的協議。
(ii) 「利保」是指利保金屬檢測有限公司。
(iii) 「客戶」是指達成本協議的人。如果客戶由多過一個人組成,則這些人應對與利保達成之協議承擔連帶責任。
(iv)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v) 「知識產權」是指版權、商標、專利、服務商標、商號、工業設計﹑商業秘密﹑註冊/未註冊的設計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無論是否已註冊或可註冊。
(vi) 「發票」是指提供給客戶的任何發票或服務帳單(如適用)。
(vii) 「申請表」是指基於向客戶發出的報價單要求(如適用),提供給該客戶填寫的任何文件。
(viii) 「價格」是指利保網站上或利保為客戶預備的報價單中指明的費用、收費、開支、稅項(如有)及支出(如有)。
(ix) 「服務」是指就本協議第2 條條款中所述由利保提供給客戶相關的但不限於金屬或鋼鐵產品/商品/材料或水,所進行的包括但不限於測試/分析/檢查/諮詢/證明/校準的非排他性服務。
(x) 「報價」是指利保就建議作出或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所預備的任何報價(如適用)。
1.2 協議中的標題僅供參考,不應該影響對其內容的理解。
1.3 除非這些條款或條件明確或文中另有要求,否則:
1.3.1 表示一種性別的詞語包含表示所有性別的意思;
1.3.2 表示單數的詞語也包含表示複數的意思,反之亦然;及
1.3.3 對人的提及包括表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
2. 服務
2.1 利保將根據報價單及/或利保確認並同意的申請表中所載有的客戶指示,並按照協議中的條款及細則,以合理的謹慎和技巧提供服務。
2.2 除非並直到利保批准了申請表或向客戶表示接受服務細節,否則任何協議對利保均不具有任何約束力。
2.3 除非另有約定,客戶應在利保接受上述第2.1及2.2條提及的向客戶提供服務的14天內,將所有相關的樣品或物品送到利保的辦公室。利保沒有義務執行任何進一步的服務,並且有權在上述14天屆滿時視客戶取消協議來看待,利保將沒收已支付的任何訂金(如有)。
2.4 服務的結果僅限於客戶提供的樣品或材料。客戶需要確保相應的樣品或物品是真實的﹑在收集/生成後不受干擾﹑不受任何處理﹑妥善保存並以其他方式符合第2.6條所述的標准或要求。服務的結果僅反映利保在測試時的發現,並由利保為了客戶的利益而提供給客戶,而沒有其他利益。客戶應對因其出於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利保測試結果而可能產生的任何責任、索賠、損失、成本、損害或要求而承擔全部責任。利保或其管理人員和員工對服務結果做出或採取的任何決定或行動,均不須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負責。客戶在依賴服務結果時應作出獨立判斷或諮詢其法律顧問。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聲明、使用或暗示利保的調查或測試結果是對其自身商品或服務的認可、批准或支持。在任何情況下,利保的責任均不會超出上述的服務範圍。無論如何,利保沒有義務在發出服務結果後進行更新,除非得到利保同意並取決於利保可能實行的任何條款及細則。
2.5 客戶保證及確認提供服務的樣品或物品並不涉及現有/潛在的法院程序。
2.6 測試將根據專業標準/測試方法進行,可能不時會有調整。 利保對採用的標準/測試方法擁有全權酌情決定權,客戶不得有異議。
2.7 利保將自行決定,但取決於與客戶事先達成任何協議的前提下,對提交給利保或利保從客戶提供並提交以進行測試的大量樣品中取樣進行測試。除非利保書面同意,否則利保不得被視為對旨在達到目的的任何樣品的描述、數量﹑質量或適用性提出任何意見﹑判斷或認可。
2.8 除非在報價單及/或申請表中另有定明或客戶指示中列出,並獲得利保確認及同意,否則應給予利保足夠時間來執行服務。任何對利保履行或完成服務時間上的指示或建議均不應視為具有約束力和有效。
2.9 利保可能將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授權給代理商﹑承包商或分包商,就此方面的關聯性,客戶授權利保在該代理商﹑承包商或分包商執行該服務所需的範圍內披露個人信息或資料。
3. 費用或付款
3.1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價格應按利保網站上發給客戶的報價單(如適用)中的報價而定,並應全額支付,不得作任何扣除或抵銷,或根據信貸條款(如適用)支付。
3.2 價格應以港元支付。
3.3 客戶承諾不時及按時就所有帳單上的價格付款。
3.4 客戶應按利保的要求或在報價單(如適用)中列出規定的方式支付訂金或任何金額。客戶未能遵照辦理將被視根本違反協議,利保有權視客戶拒絕履行合約的情況來對待協議,以及向客戶追究利保的權利及賠償。
3.5 若利保因其無法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無法執行全部或部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履行本協議中所包含的義務,利保有權:
(1)要求客戶支付全部訂金和部分款項給利保,否則應保持相同;及
(2)要求客戶按利保實際已執行服務的比例所相等的價格付款,並且在有爭議時,利保的意見將被視為最終及有決定性。
4. 不付款的後果
4.1 客戶應向利保支付的所有未償還款項(如有)將按每月2%的利率計息,該利率自該等款項首次到期之日起計算。
4.2 若客戶未能按時支付任何款項而又沒有損害利保根據協議或一般法律對客戶的權利、權力或賠償,則利保有權自行決定終止協議或不提供全部或任何進一步的服務。
4.3 客戶應支付利保因收取任何未償還款項時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和客戶的法律費用。
5. 樣品
5.1 除非客戶另有書面要求並獲得利保接受,否則利保概不負責保存客戶提交的任何樣品或材料,而利保可以自行決定丟棄這些樣品或材料。如有必要,客戶應賠償利保丟棄此樣品/材料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5.2 除非客戶另有書面要求並獲得利保接受,否則利保有權保留任何樣品或材料作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而無需通知客戶。
5.3 若客戶書面要求退回其提交的樣品或材料並獲得利保接受,則客戶同意承擔利保歸還此樣品或材料而合理地產生的任何費用。
5.4 對於客戶以接受利保的服務為目的而提交的任何樣品或材料,對此樣品或材料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無論是在合同﹑侵權或其他方面,利保概不負責。
6. 客戶的保證/義務
6.1 客戶應在利保規定的時限內,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利保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及/或材料,以按照上述第2條進行服務。
6.2 客戶保證將就有關利保進行的測試或提供一般服務而使用或誤用客戶提供的材料/樣品,因而產生的所有已知或可疑的危害或異常物質,向利保發出書面通知。
6.3 客戶授權所有交給利保的樣品或材料,無論是否出於以接受利保服務的目的而提交, 在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利保可能以合理考慮的任何方式合法處理。客戶保證所提交的樣品或材料將按需要而以合適及安全的包裝妥善包裹,使它們處於能讓利保履行服務的預期狀態。
6.4 客戶應將所提交的樣品或材料的任何易碎、不穩定、對靜態/光/溫度/濕度/磁性﹑或任何其他性質或條件,因而需要的特別注意、謹慎或正確合法處理、運輸及/或存儲的程序,以書面形式通知利保。
7. 保密/保留數據和文檔
7.1 除非客戶另有明確要求並經利保書面同意,否則利保有權以任何形式/方式保留及/或複制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提供有關服務的服務結果。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保可以自行決定向任何第三方(個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團體)、其員工、代理商、專業顧問﹑承包商﹑分包商、相關協會或分支機構披露相同或任何部分內容用卞履行本協議有關的目的。除非利保已獲得個人同意,否則不得履利本協議。
7.2 本文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限制利保出於審計目的(如香港認可處之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或滿足適用的司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需求/要求,或在適用法律以其他方式允許此類披露的情況下,而向其專業顧問或相關權威機構公開上述第7.1條所述文件的權利。
7.3 利保將負責管理在實驗室活動期間獲得或創建的所有資訊。如利保有意在公共領域發布客戶資訊,客戶將獲提前通知。 除了客戶已公開的資訊或利保與客戶同意公開的資訊外,所有其他資訊均被視為專有資訊並將被視為機密訊息。(註: 條款中公共領域指利保公開宣傳渠道,包括利保網站﹑網絡研討會及企業宣傳物料。此外,若資訊包括個人資料,該等資料將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利保網站(www.prometlab.com)上的私隱政策聲明進行處理。
7.4 若有適用法律暗示或明示規定利保承擔任何保密義務,則客戶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免除利保的保密義務。
7.5 向客戶提供服務後,利保沒有責任承擔保留向客戶提供服務的任何相關文件。但是,利保可以自行決定保留其認為適當的所有相關文件以實現文件的使用目的。
7.6 除非利保另有書面同意,否則客戶保證不會將服務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結果公開及/或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廣告、促銷、宣傳活動或相關目的之活動。
7.7 有關利保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做法和政策,請參閱利保在網站www.prometlab.com上發布的私隱政策聲明,該聲明將不時更新。
8. 通訊方式
8.1 在達成本協議之前,當事雙方之間已達成書面協議,電子通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傳真和電子郵件應是雙方之間有效的通訊方式,而沒有取代雙方在這裡已允許的其他通訊方式。客戶應負責在報價單和/或申請表中提供最新的通訊方式,如有任何更改,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利保。
8.2 如果雙方同意根據上述第8.1條使用此類電子通訊,則客戶知悉可能會受到第三方截取/無法控制的風險,這可能導致雙方之間的通訊延遲或失敗。利保對這些無法控制的風險概不負責。
8.3 客戶知悉根據上述第8.1條同意及採用的電子通訊未經加密,利保對因使用此類電子通訊而造成的任何損壞/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8.4 除上述規定外,如需書面以專人送達或預付郵資至最後已知的郵寄地址或傳真至傳真號碼,則應充分提供本文或文件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如果在正常的傳輸或交付的時間,文件可以傳輸或交付到該傳真號碼或地址,則該通知或文件也將被視為已收到及提供。
9. 放棄和變更
9.1 利保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賠償措施並不構成對協議的放棄,任何一次或部分相同的行使均不排除進一步行使本協議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賠償措施。
9.2 除非利保書面明確同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變更均屬無效。
9.3 利保保留不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10. 法律關係
10.1 利保和客戶均不得被視為對方的代理人,不代表對方及沒有權力替對方作出任何承諾。
10.2 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在雙方之間形成合夥關係。
11. 賠償
11.1 因客戶對任何知識產權的侵權或被控侵權而導致的任何索償、損失、責任及/或損害,客戶同意向利保賠償及就因此而針對利保、其員工、管理人員、顧問及/或代理商而採取的任何行動、索償、要求、費用、收費及/或支出作出持續賠償。
11.2 因向客戶提供服務及/或使用或披露服務結果及/或客戶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和細則而導致的任何索償、損失、責任及/或損害,客戶進一步同意向利保賠償及就因此而針對利保、其員工、管理人員、顧問及/或代理商而採取的任何行動、索償、要求、費用、收費及/或支出作出持續賠償。
12. 責任範圍
12.1 因利保、其董事﹑員工、管理人員﹑代理人、承包商﹑分包商或其他第三方所犯的任何違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或普通法/法定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疏忽、違反謹慎義務及虛假陳述或其他)而引起對利保的總責任,均不得超過價格。
12.2 如果客戶有資格向利保提出索償,則客戶必須在發現導致此類索償的事實或情況的14天內向利保發出書面通知,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利保將會完全解除與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索償相關的所有責任或義務,除非應在利保履行服務之日起12個月內提起訴訟以引起索償或在利保違反本協議的情況下,應在完成服務之日起12個月內提起訴訟。
12.3 利保對因提供服務而獲得的結果的準確性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服務的結果作出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陳述,包括但不限於質量﹑適銷性或適用於特定目的的任何條件或保證。客戶應承擔與使用服務及其結果有關的所有風險和責任,並應在依賴服務及其結果時行使自己的獨立判斷。
12.4 儘管有上述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利保拒絕提供與服務有關的所有保證或任何陳述,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質量﹑適銷性、特定用途的適用性、合理的執行時間,以及使用謹慎和技巧等方面的所有隱含條款和細則。
12.5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因向客戶提供服務或因任何相關的延遲、錯誤﹑疏忽或遺漏而遭受或造成的任何直接、偶然、特殊、有影響性、間接或懲罰性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潤損失、銷售或商譽、業務中斷或其他金錢損失的賠償),無論是由於客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索賠,利保概不負責。
12.6 因利保無法控制的任何事件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延遲或未能提供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而引起的任何責任﹑損失或損害,利保概不負責。
13. 保留規定
本協議中任何被任何適用法律禁止或視為非法或不可執行的規定,應在不修改協議其餘部分的情況下,在最大程度上從本協議中分離出來。
14. 爭議解決
14.1 如果因提供服務或協議的任何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則受委屈方(即利保或客戶)應根據本協議第8條所述書面將爭議的具體內容通知對方。
14.2 利保和客戶應真誠地嘗試就因提供服務或協議的任何條款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進行和解。
14.3 如果另一方在收到以上第14.1條所述的通知後三個月內不能解決以上第14.1條中的爭議,則本協議的當事方應願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15. 符合性聲明
當報告要求提供符合測試規範或標準的聲明時,應明確定義決策規則並徵得客戶同意。符合性聲明應由授權人員執行。不確定的測量應根據最新版的「不確定報告」中計算出的測量不確定度進行報告。
如報告符合性聲明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應應用簡單接受規則中 (w=0) 的二元形式。
符合性聲明報告為:
16. 適用法律
本協議和條款及細則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來解釋及執行。
17. 語言
如果在不同語言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歧義,則以英語版本為準。
更新版本: QM App9_01